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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发布日期:2025-05-28 15:28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总工会

全市各用工企业:

目前,我市渐入高温季节,为保障职工在高温期间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根据作业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的工作时间。高温作业限制: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停止露天作业;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作业;35℃以上、37℃以下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

二、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工资。

三、采取防暑降温措施。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四、做好后勤保障服务。向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及必需药品等。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五、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强化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知识。

六、适时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对高温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及时调整岗位。

七、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发放高温津贴,并采取合理的降温措施,确保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


三门峡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5月21